首年缴费
¥5,860.00元
2020-08-17
被保人 : 25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推荐理由:得了重疾还不终止合同的保障产品,还不下手!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本合同第2.3.1 条规定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果基本 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的,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费 | 111340 |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如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累计给付的疾病保 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可免交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百万医疗 | 4000000 | 报销范围不限社保目录,特含质子重离子治疗,合理花费均可报销。 国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通赔(计划三含特需、国际部医疗),新华保险主动服务,贴心理赔! |
住院无忧 | 10000 | 合同生效30天后即可报销.范围合理且扣除社保后100%无社保按规定比例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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